天台搭鸽棚养百余只信鸽 法院这样判

2021-09-23 09:52:13.0   (7076次)  作者:来源:万盛微发布

近日,万微妹打探到一业主在顶楼天台饲养了大量信鸽,鸽子产生的异味、脱落的羽毛、排出的粪便让周边邻居不堪其扰,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交涉无果,只好告上法庭,一起来看详情。

原来,杨先生是信鸽协会的会员,饲养有110羽鸽子。自2018年4月获得批准后,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某小区天台饲养信鸽。因杨先生私自修建鸽棚侵害了小区业主利益,在饲养信鸽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及信鸽放飞时脱落的羽毛、排出的粪便时常掉落等问题,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加之担忧杨先生大量饲养信鸽产生的卫生问题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故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庭,要求杨先生停止在天台饲养信鸽。

杨先生则认为其饲养信鸽是获得信鸽协会的批准,其每日均会对房屋做清洁,也会定期给信鸽接种疫苗,不存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所说的卫生问题及健康问题。

区中心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到杨先生饲养信鸽的房屋进行勘查。经实地丈量,鸽棚建筑面积达53.94平方米,高2.4米,确实占有的是公共区域。

精神娱乐权与生活居住权发生冲突,法院这样判

区中心法庭经审理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虽杨先生饲养信鸽的行为得到信鸽协会批准,但其养鸽行为不应当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环境及居住安宁。杨先生爱好养鸽,其目的是提升自己的生活情趣,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属精神上或娱乐方面的权利,而该公共区域为业主共有,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行使权力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

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者,有权起诉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被告杨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对涉案房屋有管理义务,故判决被告杨先生停止在其天台饲养鸽子的行为,限令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鸽棚予以拆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与邻居友爱互助,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不便或妨碍。邻里间的守望相助,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的最佳践行方式。

同时,小区楼栋顶楼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超过合理使用限度,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经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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