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奖金分配引争议 法院: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

2024-09-12 09:48:04.0   (5390次)  作者: 来源:澎湃新闻

和平鸽引来的“不和平”——安平法院首例赛鸽纠纷案件调解成功

“我们共同组队,每个人出赛鸽,得的是团体奖,凭啥奖金不分给我?”“确实是团体奖,但是是以我鸽舍的名义报名,最后拿奖的是我的赛鸽,怎么会给你奖金?”调解室里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因为赛鸽奖金分配问题争执不休。

这是一件特殊的合伙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各自准备赛鸽组成战队,以杜某鸽舍的名义参加了2024开创者国际赛鸽大赛公棚南线春季鸽王大赛并获得团体亚军的成绩,奖金20万元。王某与杜某就奖金的分配产生争议,杜某认为获奖赛鸽为其个人所有,故奖金应由其个人占有。

王某则认为,由于该项比赛要求较高,赛鸽数量、质量达到要求后才取得报名资格,故二人采取合伙合作的方式参赛,报名费用、赛鸽组队均是共同准备,否则杜某个人无法获得参赛资格。

王某与杜某本为朋友关系,共同组队参赛并获奖原是值得庆祝之事,现为奖金分配,二人相持不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奖金。

因为是首次接触到赛鸽案件,承办法官吕西连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对此次信鸽大赛的竞赛规程进行了研究,对参赛条件及要求、大团体赛、小团体赛、竞赛办法等情况均详细解读,准确抓住了双方的争议点:

“杜某,虽然是你和其他队员的鸽子获得的团体亚军,但是如果没有王某的两羽鸽子,你们都不具备参赛资格,更不要想能获得奖金了。”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人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你和王某虽然没有书面的约定,但对参与比赛是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而且进行实质性的‘共同出资’,这个行为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

法官向杜某普及合伙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真正知法、懂法,从而消除嫌隙,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后,杜某同意支付4万元给王某,并当庭履行。王某亦撤回起诉,二人解除纠纷,重新握手言和,本案圆满解决。

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双方的朋友情谊,又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是安平法院加强说法说理,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成功实践。今后,安平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工作宗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强化释法说理工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纠纷圆满化解,不断提高当事人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民事审判庭付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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