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城市空间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为养鸽而在公共区域内擅自搭建鸽棚,不仅可能干扰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市容环境,还可能破坏公共管理秩序。信鸽爱好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搭建鸽棚,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健康文明开展养鸽活动。
基本案情
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屋楼顶公共平台的搭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楼业主张三在楼顶公共平台违法搭建总面积近4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用于饲养鸽子。
区城管局遂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张三在房屋楼顶公共平台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张三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报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张三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张三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鸽棚已经补办了鸽棚合格证,不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撤销前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复议维持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业主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张三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批准手续,其擅自搭建的鸽棚作为构筑物占用所在居民楼顶公共部位,且固定于建筑物上并与之形成封闭的使用空间,从而成为附属建筑设施,改变了住宅建筑的既有规划,显然违反前述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
张三虽持有鸽棚合格证,但其合格证上的鸽棚地址系张三居住的房屋内,该合格证无法证明涉案鸽棚系合法搭建。
区城管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诉复议维持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治建议
人民城市人民建,良好的居住环境离不开有序的城市规划,城市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规划范畴内进行。信鸽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鸽舍的搭建也应合法有序进行。
根据《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区、县信鸽协会对验收合格的鸽舍发放由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鸽舍合格证。《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针对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亦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业主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对此,建议如下:
●鸽棚的位置、大小应当严格按照鸽棚合格证记载搭建,如鸽棚合格证载明鸽棚地址位于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内,则居民可以在室内阳台进行相关鸽棚搭建,而不应超出合格证载明的范围。如室内阳台不具备饲养条件,居民也可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将鸽棚设置在周边城区房屋内。
●居民楼属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产权的房屋,屋顶空间属于整栋房屋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其使用和改动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他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
●获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后,居民搭建建筑物还应当依法事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在楼顶擅自搭建鸽棚将改变住宅建筑的既有规划,属于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物。
相关法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